通榆县党工委人事管理、招聘制度(通榆县编办)
通榆县党工委人事管理、招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综合素质,推动机关党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人事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二章 录用 调配
第三条 工委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应严格控制在县编办下达的编制数内,按照考试和调配的有关程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人事干部负责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条 原则上不准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提出借用人员数量、条件、期限,经人事干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期满,人事干部应做好清退工作并登记。
第三章 考勤
第六条 要做好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签到簿。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 辞职
第八条 工作人员申请辞职,由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按有关程序办理。
来源:通榆机关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