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的设置和职责(档案室的设置要求)

档案室的设置和职责(档案室的设置要求)

一、档案室的设置

档案室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统一保存和管理本机关档案的内部机构。从全国档案工作来说,档案室是国家档案工作组织体系中最普遍、最大量、最基层的业务机构。档案室与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相比,两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一是档案室的范围较广泛,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二是相当一批档案室是保存档案的过渡性机构,如党、政机关的档案室,而有些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往往是终极性的档案保管机构,即无需向本地区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而同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保管机构,档案馆与档案室主要差异来自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条件、标准与水平。但无论如何,从性质上讲,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档案室都属于机关的内部档案机构。

二、档案室的职责

依照《档案法》第7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档案管理机构,如商业性文件中心、档案寄存中心、档案事务所等。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有偿服务,尽管此类档案机构的设置、运行等相关问题尚未在我国档案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范,但这些机构的产生,对推动我国档案工作的发展和探索我国档案管理的新形式正发挥着积极作用。不过在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起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的,仍是我国依法建立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档案室,它们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档案事业完整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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