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技能督导员有什么用)

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育督导工作,完善省级督导员评选管理机制,促进技工院校教育质量提高和内涵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督导员是对技工院校的建设评估、教学教研、实训实习、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育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制定和教学质量目标实现提供参谋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省级督导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国家和省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一体化课程体系建设和一体化课程教学;在技工教育理论研究或实践上有新的突破,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熟悉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律和要求,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面有一定研究;熟悉技工院校行政管理工作,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且有5年以上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经历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在职人员或专门从事技工教育研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合理安排时间投入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省级督导员由各技工院校推荐,经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议后,将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省属技工院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评选。

第六条 省人力社保部门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人选进行复审复核,通过复审复核的省级督导员名单在省人力社保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评选结果由省人力社保厅公布。

第四章 督导工作主要内容

第七条 督导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学校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学校基础设施、办学条件、专业建设、文化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职业规划指导及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四)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落实情况。

(五) 学生德、智、技、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实施情况。

(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生实训实习情况。

(七)学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和开展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学校教研活动开展情况、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情况。

第五章 职权职责

第八条 省级督导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技工院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二)列席被督导技工院校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技工院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

(四)对被督导技工院校进行现场调查和师生访谈。

(五)到学生实习单位、用人单位听取了解对学校实习生、毕业生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省级督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照督导内容和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督导技工院校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被督导技工院校或有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不报实情行为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

(三)探究、总结和推广优秀的教育督导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

(四)对技工院校建设与技工教育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条 省级督导员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实行聘任管理,并按照省人力社保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督导员每三年推荐评选一次,三年期满后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省级督导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学校及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撤销其省级督导员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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