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位表)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挂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职能转变。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对标国际、国家提高省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省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举报等专线;加强12315指挥平台建设;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全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省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特殊食品注册相关工作、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省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全省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八)管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河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河南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郑州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郑州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郑州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郑州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郑州海关通报,由郑州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河南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河南省商务厅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

6.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相关工作由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

第五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承办综合性会议;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新闻宣传处)。承担协调推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拟订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分析处置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处。拟订全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具有全省性影响的案件;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案件信息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五)登记注册处。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协调工作。

(七)反垄断处(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省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开展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八)价格监督检查处。拟订全省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九)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省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全省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全省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和质量激励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全省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河南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全省食品安全战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相关工作、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全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省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和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运用。

(十九)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全省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承担全省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省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省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省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化处。拟订全省标准化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一)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省认证认可工作,规范认证认可活动;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全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发展工作;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承担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知识产权促进处。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区域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运营、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和转化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工作;指导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相关前置服务工作。

(二十四)知识产权保护处。拟定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全省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

(二十五)非公经济促进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处)。贯彻落实全省非公经济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发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二十六)科技和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七)人事处(合作交流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组织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0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检验师、食品安全总监、药品安全总监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总工程师1名,食品稽查专员4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3名。原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的交流干部领导职数暂予以保留,仍实行专人专用,本人工作调整或退休时,即予以收回。

第七条直属机构。

(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推进深化生产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承担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工作。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拟订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全省12315投诉平台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全省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协调调度、督办反馈工作。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八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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